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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3 04:10:31 来源: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济政发〔201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日

 

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潜能与活力,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我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指标体系三年行动纲要和2016年目标任务要求,制定本政策。

  一、打造重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期间,围绕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布局,设立重大平台专项经费,每年拿出5亿元重点支持量子通信、数创公社、山东工业技术研究院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提升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

  二、引导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打造“泉城众创空间”品牌,优先支持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众创空间建设,以及利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发展众创空间,支持利用现有闲置厂房、房地产楼盘用于众创空间建设,鼓励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建设众创空间。对众创空间建设及运营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对创业服务能力强、孵化绩效突出的众创空间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创业服务补贴,最多连续支持2年。

  三、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给予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对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规模企业,根据上年度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情况,最高给予300万元支持;对规模以下科技型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情况,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四、大力培育优质市场主体,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规模。培育发展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的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信息库。引导更多具有创新能力或拥有科研成果的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促进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实现内涵式发展,推动全市经济产业转型升级。

  五、加快科技开放融合,推动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实施“走出去、请进来”战略,鼓励园区及有条件的大企业建设海外孵化器,鼓励科技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鼓励企业与国外机构在我市合作建设研发中心。到2020年,支持建设海外孵化器不少于6家,海外研发机构不少于50家,拓展我市企业与欧盟及美、日、韩、以色列等国家的科技合作渠道。对海外孵化器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对海外研发机构或与国外机构在我市合作新建的研发机构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

  六、引导企业研发总部集聚,打造全省产业创新高地。充分发挥济南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建立专项基金,重点支持国内外知名企业来济南高新区设立研发机构,利用我市人才、资本、区位优势,形成“研发在济南,生产在各地”的产业发展格局。在济南高新区新设立的企业研发机构,视其团队实力、研发成果以及技术转移收入等辐射带动情况,一次性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并给予一定额度购、租办公用房补助。

  七、加快建立高效科研体系,推动产学研合作深入开展。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根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一次性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组织的科研人员服务企业活动,根据规模与成效,对组织单位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支持。鼓励创投机构投资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最高给予每家创投机构200万元风险补助,对符合要求的被投企业按照不超过所获投资额10%的比例,最高给予100万元投资后补助。

  八、加快建设泉城科创交易大平台,推动科技服务业集聚发展。搭建泉城科创交易大平台,形成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产权及知识产权交易、科技金融服务等于一体的区域性科技服务中心,吸引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技术转移类、技术交易类、技术服务类、金融服务类、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类、咨询服务类等)入驻,给予减免3年房租的支持,并根据绩效评价,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

  九、加大技术转移转化扶持力度,推动创新成果落地转化。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加快培育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在我市转移转化。对技术交易买卖双方,经技术合同登记后,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补助;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鼓励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

  十、构建科技金融生态体系,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围绕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重点打造区域性科技金融大厦,实现科技金融要素集聚。大力开展政策性股权投资、政策性担保、政策性小额贷款业务,建设一批科技特色支行,逐步形成创业投资+科技支行+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的科技金融合作新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补贴。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对接受政策性股权直投的企业,3年内可进行股权回购,其回购价格按原股权出资额+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10%确定。

  十一、深化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为科研人员松绑助力。进一步优化科技计划支持方向和重点,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积极探索股权直投、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创新券和后补助等新型支持方式,形成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多方支持的新格局,放大政府资金使用效应。简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下放科研经费部分预算调整审批权。提高间接费用和人员费用比例,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按20%确定,赋予项目负责人绩效支出内部分配权。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本政策施行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原有相关政策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