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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山东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园 示范企业引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10-25 21:30:18 来源: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为了带动更多的大学生积极参与见习、实训、创业、就业,引领大学生创业项目成功孵化、健康成长,根据《共建协议》和《章程》,决定引入部分有代表性的社会企业作为示范企业,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示范企业的资质和条件

1.已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商业信誉优良,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经营规范,效益良好。

2.示范企业的经营服务范围和内容须符合历下区产业定位(支柱产业),符合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政策,适应学校优势学科专业特点与发展。重点扶持和引进金融服务类、理财服务类、管理咨询与服务类、软件信息与电子商务类、人力资源与企业管理类、物流管理类、文化传媒类、法律服务类等项目。

3.能够履行创业园规定相关义务,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实习岗位;满足一定数量在校大学生培训、就业、创业等成长成才需求;优先录用山东财经大学和历下区户籍的大学毕业生。

4.创业、运营、发展经验对学生创业有示范作用,具有带动和引领大学生创业的效能。

5.示范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遵守创业园管理规定。

6.同等条件下,学校校友企业和从历下区外迁入企业以及能够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一定资金、项目和指导支持的优先。

二、示范企业的准入

1.符合示范企业资质和条件者,可以向创业园管委会提出书面入园申请(入园申请书);提交企业介绍、公司章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提交支持大学生创业和就业计划书。

2.创业园管委会组建创业导师评审组,评议、审定申请者的经营状况、企业影响力、企业对大学生创业和就业能够产生的支持效能等情况,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及分类排序名单。创业园管委会据此研究讨论,确定可引入的示范企业。

3.经批准入园的示范企业须与创业园签定《合作协议》,正式入驻创业园。

4.未获评审通过入驻创业园的申请者,历下区政府可根据其与区产业政策的契合度,积极帮助其选址安置。

三、示范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1.创业园创展苑划出2500平方米,按照实际需要,安排1020家示范企业,并给予房租优惠。

2.历下区政府根依据示范企业的经营收入、纳税情况、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贴。

3.享受创业园工商、税务等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便捷服务。

4.优先与历下区和山东财经大学开展学术研究合作和项目开发合作。

5.历下区政府为发展良好的示范企业提供优先合作机会。

四、示范企业的职责和义务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承担经济、安全等一切民事责任,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2.示范企业每年须为山东财经大学和历下区籍大学生提供见习、实训岗位不少于200个,见习或实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针对每一个岗位有明确的实习指导计划。

3.示范企业新招录员工,山东财经大学和历下区籍大学毕业生录用比例不低于50%。

4.示范企业应为大学生引入或开发部分创业项目,并负责组建创业团队,给予扶持孵化。

5.示范企业依据自身的优势,有优先为园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管理和技术等服务的义务。

6.示范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应担任创业园创业导师,指导和引领大学生创业。

五、示范企业的管理

1.示范企业由创业园管委会统一管理,项目管理部负责与示范企业的日常联系工作。

创业园管委会负责制定对示范企业的管理规定,与示范企业研究制定每年园内企业实习、见习岗位数量和内容,监督示范企业大学生就业岗位落实情况,监督示范企业所负责的创业项目的开发、引入和扶持工作的开展情况。

2.示范企业应每年年初将对学生就业、创业支持计划报创业园管委会,经双方商议确定年度支持计划。示范企业在落实学生就业、创业支持计划时不得损害学生切身利益,并保障实习、见习学生的人身安全。

3.示范企业可以在办公场所内适当进行装修,但不得擅自改变办公室外观和对房屋结构进行破坏或改动,装修方案,须经创业园管委会办公室批准。

4.示范企业应在合作协议指定区域内依法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如需使用园内公用场所,原则上提前三天到创业园管委会办公室报批;如有大量外部人员参加,原则上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5.示范企业应严格遵守园内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要更加重视防火安全,坚决杜绝使用明火,保证电器线路规范、安全。

6.创业园将按照半年期、年度对示范企业进行履约考核。

7.创业园与示范企业合作协议首签合作期限为一年,续签合作期限为三年;发挥引领作用或为创业园提供重要支持、做出重要贡献的示范企业,可优先再续签。

六、示范企业的退出

1.示范企业因自身原因中途必须退出的,须向创业园管委会办公室书面递交退出申请,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

2.入园示范企业具有以下情况的,必须终止协议,限期退出:

1)经营不善,亏损倒闭的;

2)合作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未能入驻或入驻后闲置两个月的;

3)示范企业经营项目、注册地址迁出创业园的或经营范围变更后不符合创业园规定范围的; 

4)未能履行大学生就业、创业支持计划,或在落实计划时损害了学生的切身利益的;

5)不服从创业园管理,不按时交纳缴纳各项费用的;

6)损坏公共设施,未经同意随意装修的

7)违规违纪、违法经营的。

(三)示范企业退出时,应结清应承担的费用,限五日内搬离园区。原场所固定设施维持原样,不得改动,其投入无偿归创业园所有。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历下区山东财经大学

大学生创业园管委会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