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0-06-26 17:00:18 来源: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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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1、疫情期间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运营补贴·········································
2、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创业孵化
补贴···············································
3、普惠性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毕业生就业帮扶政策
4、求职创业补贴····································
5、职业培训补贴····································
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7、职业介绍补贴····································
8、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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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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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就业见习补贴··································
11、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12、技工院校学生顶岗实习·······················
毕业生创业政策
13、一次性创业补贴·······························
14、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5、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16、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7、创业训练营·····································
18、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19、残疾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20、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毕业生招募、入伍政策
21、“三支一扶”计划································
22、高校学生参军入伍鼓励政策·················
人才政策
23、人才工程项目··································
24、人才招聘········································
25、岗位设置········································
26、职称评审········································
27、激励保障········································
28、经费使用········································
29、成果处置········································
30、容错纠错········································
31、院士工作站·····································
32、省技术创新中心·······························
33、省重点实验室··································
34、省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35、省海外引才工作站·····························
36、博士后站(基地)·····························
37、离岸创新基地··································
劳动权益维护政策
38、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39、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
40、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1、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4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43、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44、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45、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46、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4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48、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
49、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50、起草仲裁申请书要求··························
51、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如何申请仲裁·········
5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否收费·················
53、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54、劳动保障监察办理渠道·······················
55、劳动保障监察法定期限·······················
高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1、疫情期间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
政策内容:对2020年2月至4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适用对象:高校设立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
申领条件:2020年2月至4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补贴标准: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办理渠道:通过“山东创业服务云平台”自行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公示后拨付。
2、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创业孵化补贴
政策内容:高校依法设立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或备案,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适用对象:高校依法设立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或备案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
申领条件:按照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企业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标准:每实际孵化成功1户企业给予基地、园区3万元补贴。
办理渠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普惠性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政策内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的办法,设区的市按照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的原则,实行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
适用对象: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
办理渠道:按各级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申办。
毕业生就业帮扶政策
4、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学年的特困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补贴标准: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办理渠道: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5、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申领条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项目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大项目库的有关工种或纳入紧缺职业指导目录的工种,补贴标准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职业介绍补贴
政策内容: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审核确认,由企业所在地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申领条件: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补贴标准:按照每介绍就业1人120元的标准计算。
办理渠道: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8、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申领条件: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9、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0、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适用对象:择业派遣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或未就业青年。
申领条件:参加就业见习。
政策标准: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见习单位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1、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申领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适用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生等群体。
申领条件: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补贴标准: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办理渠道: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2、技工院校学生顶岗实习
政策内容:在企业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原则,允许技工院校合理安排实习学生到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重大工程、群众生活必需等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顶岗实习,鼓励毕业班学生与企业直接签订就业协议。企业与学校对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安全防疫举措,制定合理的生产生活安排方案。
适用对象: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重大工程、群众生活必需等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毕业生创业政策
13、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4、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内容: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适用对象:大学生等群体创办的小微企业。
申领条件: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计算。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5、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政策内容:有条件的市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
适用对象: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申领条件: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
补贴标准: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6、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政策标准: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贷款。
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个人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100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加点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17、创业训练营
政策内容: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省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训练营活动,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适用对象: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8、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政策内容:对“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20万、10万、8万、5万元奖励。对新评选的“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评选的“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给予1万元奖励。各市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办法。
适用对象:“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评选的“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
申领条件:依据省市相关评选办法申办。
政策标准:按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办理渠道: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9、残疾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面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为有就业意愿和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普遍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专项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强化分类实施和精准帮扶,政策、项目向贫困残疾人倾斜。
适用对象:有就业创业能力的残疾人。
办理渠道:按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部门相关规定申办。
20、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申领条件: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政策标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小微企业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毕业生招募、入伍政策
21、“三支一扶”计划
政策内容:自2017年起,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制和岗位空缺数额内招募“三支一扶”人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5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含“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年限)。2017年以前招募、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继续执行定向考录、招聘政策;2017年后仍在岗的“三支一扶”人员,在现编制和岗位空缺的情况下,也可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适用对象:省内普通高校择业期(毕业三年内)内毕业生,省外普通高校和国家承认学历的海外高校毕业三年内山东户籍毕业生。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的毕业生。
补助标准:对财政困难县(包括沂蒙革命老区、菏泽市的非财政困难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7万元,其他非财政困难县补助每人每年1.2万元;给予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
22、高校学生参军入伍鼓励政策
政策内容: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国家资助学费;考试升学加分;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免修军事技能;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适用对象:参军入伍高校学生。
人才政策
对新增的人事关系在我省或经认定长期在鲁的“两院”院士,一次性拨付科研启动经费100万元;每年拨付科研活动经费30万元,每月发放院士津贴2万元;住房按不低于190平方米安排;享受副省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每年可进行1个月健康疗养并可携1名亲属同行;在我省乘车通过省管范围路桥,免缴过路、过桥费,因公出差时可联系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安排车辆接送。签订聘任协议、每年在山东工作时间2个月以上的省外院士,每年拨付科研补助经费10万元,工作期间每月发放院士津贴2万元。每年可举荐引进1名优秀青年人才申报泰山学者青年专家。退休后,原有的公务出差、医疗保健、生活津贴和各项礼遇不变,签订返聘协议并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继续享受省财政科研活动经费支持。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充分发挥院士作用的若干措施》(鲁组字〔2019〕16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268
对仍在科研一线的住鲁院士团队,根据科研规划和绩效评价情况,三年内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经费用于自主选题科研项目研究;对新当选院士,五年内给予院士所在单位最高3000万元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保障完善新当选院士及其团队科研条件和科研活动。省科技计划、科技奖励向省外院士团队开放,鼓励院士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围绕我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和成果转化,与我省单位合作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科技奖励,自主约定科研经费、科技奖励资金分配比例。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影响力、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每年在我省工作不少于两个月的兼职合作院士,在我省实施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省级科技资金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支持院士团队围绕我省创新优势领域,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对升级为相应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省级按规定给予每个1000万元—3000万元经费支持。鼓励院士团队牵头整合优化省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打造发挥源头创新引领作用的山东省实验室,省级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支持院士在我省牵头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科学装置,省级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论证支持。鼓励院士为我省举荐引进优秀人才,举荐的海外、省外全职引进人才申报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可单设名额,采取“通讯评审+综合论证”方式进行遴选。住鲁院士培养团队成员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入选“万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工程,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的,省级科技资金给予院士团队50万元—1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院士团队以我省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科技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政府奖励,获得特等奖的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鼓励我省单位在海外建设离岸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对受聘于离岸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发达国家学术机构院士,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比照享受全职或兼职院士的相关政策支持。(政策来源:《关于加快集聚院士智力资源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19〕52号))
责任单位:
省科学技术厅战略规划处:0531—66777219
面向国内高层次人才,分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青年拔尖人才等多个项目,中央财政给予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每人不高于100万元支持,按照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不同领域,给予青年拔尖人才每人30万元—240万元不等的支持。省里为各类人选统一配套经费50万元。(政策来源:《关于国家“万人计划”配套资助标准和拨付渠道的通知》(鲁组发〔2016〕2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青年拔尖人才)
省委宣传部:0531—51775187(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教学名师)
省科技厅引进智力与出国培训管理处(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153(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面向海内外高水平学科领军人才,分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等项目,其中特聘教授聘期为5年,每年给予20万元奖金;讲座教授聘期为3年,每月给予3万元奖金,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青年学者聘期为3年,每年给予10万元奖金。(政策来源:《“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教人〔2011〕10号))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
按照自主培养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专家的标准,从确认到山东工作的下月开始,发放每月500元的省政府补贴。(政策来源:《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鲁发〔1998〕1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面向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每人一次性发放政府特殊津贴2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引进培养从事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共性技术研究的创新型科技人才,分为攀登计划、特聘专家计划、青年专家计划三个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均为5年。省财政5年给予每个攀登计划专家及团队支持经费350万元,给予全职选聘的特聘专家及团队支持经费200万元,给予兼职选聘的特聘专家及团队支持经费100万元,给予每个青年专家支持经费100万元。用人单位均按照1:1配套支持。(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高等学校领域)
省科技厅引进智力与出国培训管理处(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153(科研院所领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攀登计划)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0531—67876487(医疗机构领域)
面向各类企业、园区、基地等引进培养一批高层次产业人才,分为产业创新类(具体包括高效生态农业、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4个项目)、科技创业类(具体包括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才、国内创业人才2个项目)和产业技能类三大类别7个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均为4年。省财政4年给予每名产业创新人才及团队300万元—600万元经费资助,给予每名科技创业人才及团队100万元—500万元经费资助,给予每名产业技能人才50万元经费资助。(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4
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协调处:0531—86191833(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创新类)
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0531—66777079(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
省科技厅引进智力与出国培训管理处(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153(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科技创业类)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0531—86917256(传统产业创新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198051(产业技能类)
选拔优秀的基层一线实用人才,具体分为支持高技能人才的“齐鲁首席技师”、支持农村实用人才的“齐鲁乡村之星”、支持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齐鲁和谐使者”、支持金融人才的“齐鲁金融之星”、支持基层医师的“齐鲁基层名医”、支持一线统计人员的“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等项目,均为4年管理期,期间给予每名人才每月1000元政府津贴。(政策来源:《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233号),《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135号),《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251号),《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7〕93号),《山东省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鲁卫发〔2018〕6号),《山东省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鲁统字〔2018〕86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531—86013604(齐鲁首席技师)
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0531—67866065(齐鲁乡村之星)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0531—86928748(齐鲁和谐使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事处:0531—86062583(齐鲁金融之星)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0531—67876487(齐鲁基层名医)
省统计局人事处:0531—86197866(基层统计人才)
二级岗位专家牵头创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财政给予每个1000万元—3000万元经费支持。在我省工作的二级岗位专家申报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时,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科技奖励、科研项目等条件。二级岗位专家按所在单位纳入省、市保健范围,每年安排1次健康体检。二级岗位专家每年可到青岛疗养院、泰山疗养院等6家省定点疗养院进行疗养,时间10—14天。二级岗位专家因公出差可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因公出国(境),可乘坐飞机公务舱。对年龄较大、确有需要的专家,可由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接送。确因工作需要,二级岗位专家退休年龄可延长至65周岁。支持所在单位对二级岗位专家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协议工资、年薪所需经费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本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支持二级岗位专家兼职兼薪,符合条件的兼职收入全部归个人支配,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省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才,直接认定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政策来源:《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家服务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鲁组字〔2019〕28号),《加快推进人才国际化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49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902283
面向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20名左右,5年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每名专家科技奖金1.2万元,每年可享受一次或多次共计10—20天的休养;对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符合调动政策的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政策来源:《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12)“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
对符合条件的诺贝尔奖、格拉芙奖、沃尔夫奖、泰勒奖、菲尔兹奖、维特勒森奖、拉斯克奖、图灵奖等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均含外籍院士);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最高学术机构会员;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席、副主席;全球自然指数最新排名前100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的校长(院长)、副校长(副院长);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其他获得国际权威机构认可的杰出人才。管理期内省财政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50%比例给予人才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全职来我省开展创新工作的,对其项目按科研补助、研发攻关、平台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实施总投资额的30%给予综合资助,最高资助5000万元。来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对其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直投股权投资支持。创办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省级引导基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人才及创业团队,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对符合条件、全职引进的全球自然指数最新排名前100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的重点学科带头人;近5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首位完成人;国家“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长江学者”等国家级人才称号获得者,且现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首席科学家或技术负责人;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与上述人才水平层次相当的其他领军人才。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 50万元人才津贴。领军人才项目支持方式参照杰出人才执行,其中,全职来我省开展创新工作的,最高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来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对其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的直投股权投资支持。(政策来源:《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鲁组发〔2016〕25号),《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13)优秀青年人才引育倍增计划
扩大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规模,每年遴选支持200名左右;简化引进人选评审程序,采取“通讯评审+综合论证”方式直接遴选产生泰山学者青年专家人选。大力引进全球知名高校院所博士、有正式教学科研职位或取得突出原创性成果的青年学者,对35岁以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的,采取“核实认定、不限名额”方式,省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连续发放3年。(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1)支持高校设立产业教授流动岗位,从企业、科研院所等选聘一批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管理人才,担任我省高校产业教授,推动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培养人才、共建各类研发载体、开展科研项目合作。(政策来源:《关于开展山东省高校产业教授选聘工作的通知》(鲁教人字〔2018〕3号))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
(2)定期组织各设区市党政负责人到省内外知名高校宣讲政策,每年集中组织省内用人单位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举办招聘专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且具有良好教育科研基础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可通过直接考察考核方式招聘。(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人才中心人才服务处:0531—8855145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2957607
(3)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单由本单位审核公示,其他省属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单由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各级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在受理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选择30家省属事业单位开展公开招聘放权试点。试点单位招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或博士,可按照规定自主制定公布招聘方案、自主组织考试考察体检、自主公布考试结果、自主公示拟聘人员,事后报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2957607
(4)高校根据类型特点、学生数等,公立医院根据业务水平、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等,研究确定单位人员控制总量,自主制定、执行新进人员计划,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不再安排高校、公立医院用编进人计划。(政策来源:《关于创新公益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鲁编〔2016〕13号))
责任单位:
省委编办政策法规处:0531—86062482
(5)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实施“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引进人才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事业单位对引进人才中的博士,按照在事业单位工作每满一年补助5万元的标准,最高补贴3年;也可先进入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不少于2年的研究工作,在站期间每满一年可申领一次补贴5万元,最高补贴3年。(政策来源:《关于实施2018年省属事业单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2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6)对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自愿到我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政策来源:《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7)持续打造“齐鲁之约”活动品牌,探索借助高端猎头、人才促进会等社会力量引才,支持用人单位积极稳妥开展精准化引才活动,每年统筹确定一批重点用人单位团组,纳入省因公出国重大任务库。对于全职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省级人才工程不受名额限制,特别优秀的可直接评估认定纳入支持。对于引才成果突出的用人单位,给予人才工程配额奖励。(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
省商务厅投资促进处:0531—89013350
(1)建立事业单位岗位动态调整机制,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规定自主设置岗位,报岗位主管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统筹使用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2957607
(2)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实行项目工资、协议工资、年薪制的薪酬总额,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单列,不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科研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期权及分红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0531—86062613
(3)统筹高等学校整体建设和学科建设,对高等学校岗位总量实行动态调整。在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限提高至20%;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限提高至15%;普通本科学校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限提高至10%;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技师学院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限提高至8%。(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8〕7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4)高等学校可按照不超过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10%的比例标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用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创建国家和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根据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需要,可申请增设二级岗位。引进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直接申报认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随时申报,经核准后予以聘用,不占核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8〕7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5)入选“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高等学校和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高等学校,在核定的二级岗位数额内,由高等学校自主组织评审和聘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经核准可由高等学校自主组织评审和聘用;其他高等学校参加全省统一评审。(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8〕7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6)根据高等学校实际工作和长远发展需要,统筹高等学校整体建设和学科建设,重点支持人才团队建设,对高等学校岗位总量实行动态调整,不与人员控制总量硬性挂钩。以高等学校近三个学年度全日制在校标准学生数(按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计算)的平均数为基数,按照有利于高等学校发展的生员比(标准学生数与教职工总量之比)计算岗位总量。(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8〕7号))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
(7)对入选国家“一流学科”建设名单的高等学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统筹使用,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在《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对入选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立项建设名单的高等学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在《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中具有博士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所增加的高级岗位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对入选国家高水平高职院校、高水平专业建设名单的学校和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在《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所增加的高级岗位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8〕7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2957607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
(8)与“十强”产业对接紧密的省部共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的高等院校,教师高级岗位可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不超过10%的比例适当提高,所增加的高级岗位主要用于“十强产业”等相关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承担重大科研攻关的优秀团队。(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8〕7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2957607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
(9)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一)引进事业发展急需的海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专门人才及其团队的。(二)开展国内外项目合作,或者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与课题,本单位工作岗位和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聘用知名专家、学者联合攻关1年以上的。(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确需设置的。(政策来源:《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0531—86062613
(10)对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自愿到我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经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政策来源:《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1)省属事业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总数5%比例,设置特设岗位专门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2)下放“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确认”权限,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本市所辖的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进行确认。省直单位的外地调入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每年年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下放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坚持分类下放原则,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经济、农业技术等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设区的市。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的其他系列,仍由省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审。(政策来源:《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3)向高校下放职称评审权,由单位自主评价、按岗聘用,进一步扩大单位用人自主权,搞活用人机制。(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5〕5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4)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专家评议、组织考察方式,直接办理人员聘用和岗位聘用。首次聘用时,可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政策来源:《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鲁人社规〔2017〕2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5)博士后职称评审。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鲁工作的博士后可申报正高级职称。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报副高级职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仅限在站或出站不满6年的人员。相关人员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限制;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评审中,提交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须与申报专业相关,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政策来源:《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6)简化职称申报材料和委托手续。简化申报材料,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能正常查验学历信息,或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能正常查验学位信息的,申报职称评审时不再要求提供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合理确定职称申报的材料种类、数量和内容,对不必要的证明和材料予以取消,对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报人员另行提供。简化委托手续,中央驻鲁单位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可按照“多个年度、多个系列、一次委托”的原则出具一个总的委托函,不再需要每次单独出委托函。(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简化职称申报评审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7号)、《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7)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在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政策来源:《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8)率先深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职称制度改革。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政府部门不再组织评审高校教师职称,高等学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定岗位设置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学校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时, 根据岗位性质、任职条件和师资情况确定学校内部竞聘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格竞聘程序,实行业内评价。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竞聘后,经集体研究在推荐人选中确定岗位拟聘人员并公示;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学校根据岗位的 工作需要、专业特点和要求,合理确定具体聘期,按有关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5〕51号)、《关于在山东社会科学院等4所科研机构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15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9)调整职称外语、计算机成绩使用政策。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必要条件。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可以作为继续教育内容之一,由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自愿选择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可折算相应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继续教育证书。(政策来源:《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登记继续教育学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6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10)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纳入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规定的范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申报正高级职称。各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副高级职称。高层次人才持有的人才服务卡应在有效期内。相关人员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限制;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大力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评审中,提交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须与申报专业相关,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政策来源:《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11)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是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业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载体。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市、省直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配需机构均可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核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1)用人单位负责人和人才工作者。每年通报表扬20名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用人单位负责人、30名人才工作者。(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2)事业单位根据备案人员控制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发展层次等因素,按规定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集体研究确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允许突破现行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科研单位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和年薪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奖励、人才工程业绩奖励收入和急需紧缺人才薪酬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政策来源:《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2957607
(3)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所聘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等级执行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参加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属于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政策来源:《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0531—86062613
(4)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青年人才奖励的,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5)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集体研究确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允许突破现行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科研单位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鼓励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和年薪制。(政策来源:《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0531—86062613
(1)简化项目预算编制,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资金预拨。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748
(2)省级高级研修项目。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在装备制造、节能与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生态环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10个经济重点领域,教育、宣传文化、卫生、体育、律师公证及法律服务、社会工作等6个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以及信息、物流、教育、研发、文化、旅游、养老、医疗、金融、商务服务及人力资源服务等11个现代服务业领域组织一批重点的高级研修项目,加快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提升。(政策来源:《山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年)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3〕4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3)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748
(4)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各类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剩余资金。(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748
(5)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均可在项目经费中开支。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根据当地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6)提高间接费用比重,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7)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学术交流费用管理区别于一般出国经费,可根据预算据实安排。(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8)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实施科研项目中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应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9)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10)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主调整采购项目。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0531—66777068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1)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相关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政策来源:《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0531—66777227
(2)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允许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绩效奖励资金。(政策来源:《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8〕12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0531—66777227
(3)高校、科研院所的青年人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扣除其处置过程中直接费用后,其净收入的70%以上,可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中用于青年人才的经费等收入,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引进高层次青年人才和团队等所需资助经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政策来源:《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0531—86062613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奖励、人才工程业绩奖励收入和急需紧缺人才薪酬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政策来源:《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0531—86062613
在人才评审、创新试点等风险较大工作中,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依规依纪减轻或免除其相关责任。(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纪委省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531—51777146
省审计厅法规处:0531—86199778
院士工作站组建实行备案制,备案主体为承建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鼓励有条件的院士工作站实行法人负责制,逐步发展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支持其牵头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第九条鼓励院士工作站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研发服务,统一纳入省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体系,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其服务活动给予后补助支持。(政策来源:《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37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科技合作处:0531—66777163
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高端跨界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省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纳入省基地建设专项支持范围,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支持中心牵头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省财政科技资金给予1000万元后补助支持,用于增强科研条件,提升创新实力。(政策来源:《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67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处:0531—66777265
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省科技厅根据对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估结果,研究提出分档支持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具体支持标准。(政策来源:《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0531—66777035
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实验室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已认定的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每2年评价1次。对于运行评价优秀、符合国家级平台领域支持方向的,优先支持申报为国家级创新平台;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科研机构,依托实验室引进培养人才、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申报服务业等领域专项扶持资金、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政策来源:《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0531—86191834
指在海外的留学生组织、外国专家组织、华人华侨社团、高校、科研院所和人才中介等机构中,有意参与或承担我省引进海外人才智力的相关工作,经规范筛选认定履行相关责任的海外专业机构。对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海外引才工作站给予5万元—12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帮助我省用人单位取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的,每取得1项成果分别增加经费资助2万元、1万元。(政策来源:《山东省海外引才工作站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7〕25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引进智力与出国培训管理处(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278
省财政对省属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照每人每年8万元,每站不超过5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招收首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启动创新项目后,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补贴。博士后设站(基地)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政策来源:《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支持企事业单位等用人主体在境外建立离岸创新基地,引进使用离岸创新人才规模和层次达到相关要求的,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资金扶持。(政策来源:《山东省离岸创新人才引进使用支持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20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外国专家服务处:0531—66777274
劳动权益维护政策
38、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9、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40、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41、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4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43、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政策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员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44、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劳动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5、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46、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对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见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4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是:(一)中央和省属驻济南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聘任(用)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二)本省辖区内军级以上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三)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四)本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8、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49、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50、起草仲裁申请书要求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1、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如何申请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5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否收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
53、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54、劳动保障监察办理渠道
(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2)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55、劳动保障监察法定期限
(1)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人社政策咨询电话:0531-12333